每日經濟新聞 2017-03-19 20:34:07
3月18日,證監(jiān)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從業(yè)人員違法買賣證券案: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一名叫做敖翔的員工在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之間使用一個叫做“徐某珍”的證券賬戶交易多只股票。8年間累計虧損14.068萬元。由于敖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guī)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guī)定,深圳證監(jiān)局決定對敖翔處以10萬元罰款。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朱萬平
每經記者 朱萬平 每經編輯 張海妮
3月18日,證監(jiān)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從業(yè)人員違法買賣證券案: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一名叫做敖翔的員工在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之間使用一個叫做“徐某珍”的證券賬戶交易多只股票。8年間累計虧損14.068萬元。由于敖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guī)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guī)定,深圳證監(jiān)局決定對敖翔處以10萬元罰款。
又見券商員工炒股遭罰
據深圳證監(jiān)局此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出生于1982年10月的敖翔,此前曾在多家券商投行部門工作過——2008年4月~2016年5月分別在平安證券、中泰證券、華泰聯合證券工作。
據證券業(yè)協會的從業(yè)人員信息顯示,自2012年10日起,敖翔成為保薦代表人后,曾先后在中泰證券和華泰聯合證券從事保薦代表人工作。其在華泰聯合證券的執(zhí)業(yè)證書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目前仍然為正常狀態(tài)。
而在處罰之前,敖翔曾在陳述和申辯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賬戶由其父親敖某生2010年開立并獨立控制,資金主要來源于父親的積蓄,自己也將部分閑置資金借給父親,但對父親開立并使用“徐某珍”賬戶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曉父親使用“徐某珍”賬戶炒股的事實,并協助父親進行了少量股票操作。
但證據顯示,“徐某珍”賬戶開立后,敖翔多個銀行賬戶即轉入多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財產;資金轉出主要去向為敖翔夫妻、其他個人和企業(yè),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費及敖翔對外投資、借給朋友和支付離婚協議費用等。
同時“徐某珍”賬戶網上委托交易使用多個MAC地址,對應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無錫、南通、南昌和麗江等地,同時還有多筆敖翔通過手機下單的交易記錄。這與敖翔所說的其父親在上海家中使用單一MAC地址下單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賬戶并僅協助進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說法在事實上明顯不符。
此外,敖翔在接受調查時也承認,利用“徐某珍”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并稱融資融券賬戶都由其操作。綜上,證監(jiān)會認定敖翔存在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的違法事實。
因此,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敖翔處以10萬元罰款,而由于敖翔期間的交易為虧損,并沒有違法所得,因此不存在沒收違法所得的情況。
是否允許從業(yè)人員炒股存爭議
實際上,證券從業(yè)人員炒股遭罰的案例并不少,較近的案例還有今年1月證監(jiān)會通報的中信證券從業(yè)人員曲樂,在其從業(yè)期間控制使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累計獲利約6.7萬元,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8萬元罰款的處罰。
再如去年12月被證監(jiān)會通報的華泰證券陸婷婷,在從業(yè)期間,其借用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交易股票,賬戶盈利約18.8萬元,遭證監(jiān)會罰沒逾56萬元;廣發(fā)證券趙哲民在從業(yè)期間,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盈利約40.2萬元且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股票,被罰3年市場禁入。
實際上,目前我國一直對證券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態(tài)度。按照目前證券法的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不過,隨著近期證券法修訂的提速,有關“解禁證券從業(yè)者炒股”的聲音也是不斷,今年3月,在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就建議,修改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取消證券從業(yè)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限制。
而此前在證券法修訂一審草案中,一度納入了證券從業(yè)人員可以炒股的相關政策。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yè)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并在買賣證券完成后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不過,這一條款能否出現在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二審修訂草案中,目前尚未可知。
對于是否允許證券從業(yè)者炒股,經濟學家宋清輝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國外的成熟市場,證券從業(yè)人員合規(guī)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國當初在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于當時市場環(huán)境不成熟、為了防范內幕交易。如今隨著證券市場機制不斷完善和誠信程度不斷提高以及證券法的逐步完善,解禁和規(guī)范證券從業(yè)者買賣股票也在情理之中。”
“假設允許證券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可以落地,對市場而言,是制度的一大進步,能夠提高市場活躍度。反過來,也可能帶來投機高發(fā)。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高度不對稱的市場,若證券從業(yè)人員利用信息優(yōu)勢,短時間聚集大量炒股者進行短線交易,或者一天之內做多個回合的買賣,賺取股票買賣價差,加劇股市極端狂熱,帶來負面影響。 普通股民玩不過他們,而且不太容易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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